一、什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立法都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而正式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进步,对平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增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的要件:
1、双方的债务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双方的债务之间有对价关系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该规定即为对此要件的确认。注意:
(1)双方的债务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如果双方互负债务,并非因同一合同而产生,即使两债务在事实上具有密切的关系也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两个债务在履行上没有牵连性,缺乏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2)两债务必须是因双务合同而发生。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的牵连关系,是指两债务的履行互为条件、互为牵连。非双务合同间不得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其性质为单务合同而非双务合同,因此均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两个债务必须具有对价关系。对价虽不意味着两个债务的价值完全相等,但是对价至少表明当事人通过债务的履行,其所得与所失至少大致相当。
2、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当事人一方(请求相对人履行一方,即原告)向相对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即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所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了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这时债务的对立与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无从产生。若原告仅提出履行的表示,被告仍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另外,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没有对价关系,被告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被告一方没有先行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要求己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其目的是使对方请求不能成立。如果己方负有先行给付义务,则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行使抗辩权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同样,相对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也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1、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
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而对方也无同时履行的义务,因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但有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在此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进行补救;或者通过预期违约制度,提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无对价关系
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规定,合同双方所负有的义务是彼此独立的、无牵连关系,则一方违反了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是各自独立的,那么法院可以对合同条款的性质作出解释,认定它们是否是彼此独立的。在合同义务无牵连关系的情况下,若一方不能履行义务,另一方不能以此证明自己的不履行是合理的。
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行使同时抗辩权时不得与之相违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些规定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因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