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到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一观点在我国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⑸持前述第二种观点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三: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负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一种观点对此没有限定,范围过于宽泛。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违背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一样,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都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但二者仍有区别。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的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信赖关系。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中,无需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只因侵权行为的成立,才在当事人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反的是不得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义务。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比债权责任领域内的注意义务程度高。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无责任。债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4、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等。
5、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精神赔偿,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有关缔约过失方面的内容。这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由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最终建立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义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以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缔约行为等都有着重大影响和作用,因此也可以说是我国债法及合同法建设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