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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签订格式条款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签订格式条款应注意什么

所谓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订的,如电力、银行、邮政等公共事业部门、企业和一些社会团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缺乏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对订立的内容也不能决定,而这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说则是完全自由的,所以格式条款的制订方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优势而制订出不公正的内容,为自己免责或是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承担。

因此,合同法第四十条就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合同法》针对格式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而做的禁止性规定,以避免那些签订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用免责条款侵害对方的利益。这也就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按照相对人要求进行说明。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但是日常生活中可能我们会遇到不作让步的经营者,那么这里建议,如果你无法说服他,就选择离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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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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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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