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注意事项
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后果
保证人行使了先诉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1、保证债务可能得以消灭。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先诉追索的结果有可能使债权得以全部的实现。
2、延缓保证人的债务的承担。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否则抵销无效。
4、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