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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如何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合同法》是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二、违约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合同法》虽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法律规定有免责条件或当事人以约定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灾、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包括战争行为;第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二)合理损耗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白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意在平衡承运人与货主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所导致的损失。

(三)债权人的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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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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