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变更的法律效力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沟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主要体现在变更以下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要约生效要具备什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