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1、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2、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3、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在目前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
4、利用虚假广告实施诈骗,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宣传,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收取技术转让费、预付款等实施诈骗,在回收时以质量不合格等为借口拒绝履行或直接携款逃匿。
二、合同诈骗行为如何认定
1、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2、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