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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64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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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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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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