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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存公证需哪些材料,办理提存公证时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0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办理提存公证需哪些材料

提存机关应具有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提存行为的发生是以提存人与提存机关订立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基础的,这种合同虽具有公法性质,但不应涉及行政管理等国家权力。

提存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的。银行也不应成为提存机关。因为银行没有担负提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货币业务的企业不能成为提存机关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提存公证时要注意什么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2、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3、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4、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债的内容;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交付标的物。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提存机关的确定,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显的规定。但是,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 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并不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根据各地的情形不同,当事人在进行提存前,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方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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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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