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人如何履行忠实义务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如果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的义务。
二、未约定居间报酬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