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三)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四)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哪些权利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