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
我们多说的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同时应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二、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技术开发项目委托合同,双方都应受合同约束,自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确定的开发项目工作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是因为委托人迟延支付开发研究经费造成的。
(二)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确定的开发项目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是因为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须的技术资料、数据造成的。
(三)技术开发研究人员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而委托人逾期六个月没有接受开发研究的项目成果的。
委托人在上述三个方面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开发研究人员的损失的,应承担因此而给开发研究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