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防御性权利。目的在于排除请求的效力,而不能消灭请求权本体,依作用可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使权利人的请求永被排除而不得行使的,为永久抗辩权。例如消灭时效完成以后受害人才主张请求赔偿,致害人有拒绝赔偿请求的权利,此权利即为永久抗辩权。使请求权的效力一时被排除的,为一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例如对待给付之债中,一方未为给付即请求他方先行给付的,他方可拒绝给付,此即一时抗辩权。
在不否认权利人请求权存在的前提下,义务人针对权利人的履行请求,以另外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或阻止该项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权利。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应权利,在传统民法上被认为是形成权的一种。根据其法律效果,可分为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两类。前者可使权利人的请求权永久被阻止而不能实现,如诉论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债权人仍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已逾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行使抗辩权,从而永久排除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履行的权利;后者系使债权人的请求权仅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被阻止而不能发生效力,如双务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保证合同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均可暂时阻止债权人请求权效力的发生。
抗辩权不能否定对方的请求权或使之消灭变更,若请求权不存在,抗辩权也将随之消失。抗辩权可放弃,如前述债务人未行使抗辩权而履行了已逾时效的债务,则债权人的请求权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的抗辩权亦随之同时消失,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依不当得利返还已履行的给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仅提出履行也应使被告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被告将会遭受不利后果,这对于他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可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