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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安抗辩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必向任何人提出请求,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自己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具备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即可单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可归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2、不安抗辩权行使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愿意继续履行,则应当恢复履行;反之,则一方当事人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受一定的限制。

不安抗辩权必须是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认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否则滥用不安抗辩权势必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这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负证明责任。如果先给付义务人不能对其作出证明,那么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就负有违约责任。同时后给付方提供担保后或回复履行能力时,先给付方不履行的, 也要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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