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对于应当行使的债权,而没有行使,则可能会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如何确定是怠于行使债权,只要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行使其应当行使的债权,即可以认为是怠于行使其债权,而不考虑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比如: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乙未履行合同的义务,甲一直都未向乙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主张了,但未有结果。这种情况甲的债权是存在的,因此甲就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标的。就上述事例来说,甲与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丙在甲这里还有未实现的债权,那么丙就因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而造成丙的损害,这时丙就可以代替甲,向乙主张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而实现自己在甲方面未实现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对于未成立的合同债权和自然债权,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对债务人其他权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则也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财产性的债权,对于人身性的等非财产性的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分配权的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现实的损害,是指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造成债务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首先是对债务人的债权造成实际的危险,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近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是一种间接的损害。
4、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债务人暂时地消极地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对其债权存在其法律效力方面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没有构成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所以就没有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的必要,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适用的余地。
二、代位权如何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应当以同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样行使,不得因为自己在行使债权的过程中的过错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否则债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也只满足保全其债权的需要为限度,不得对超出其债权范围的债务人的债权代位行使。否则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代位请求。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行使需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正确、有效地行使相应的到期债权,否则不仅未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