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合同后可中止履行吗
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不安抗辨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你想中止履行合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造成损失你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受让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合同债务的承担学界一般称为,转让的义务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所谓转让的义务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代替原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所谓并存的义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合同债务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由上可知,
(1)合同债务的转让无论是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均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合同债务整体转让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了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则合同关系又多了一个义务主体,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债务的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无需债权人同意,只要第三人愿意履行即可。
(3)在债务转让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于此情形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4)债务转让后,第三人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可请求该第三人继续履行,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于此情形,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