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二)债权让与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三)债权让与,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指本债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原债务人;
(四)债权让与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合同债权权利让与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1、债权全部让与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2、债权部分让与给受让人,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二、债权让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