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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有哪些不同,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遵义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与违约金有哪些不同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存在以下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以后给付

2、定金有预先给付作用,而违约金则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法定的甚少),而违约金则既可以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约定的。

5、定金常为固定金额,而违约金常是确定的一定的比例。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

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理由即在于此。

遵义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具有惩罚性,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或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履行义务的,定金作为抵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拒绝履行债务或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还债义务或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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