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登记怎么进行
在实践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按以下三步展开:
(1)当事人申请。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必须登记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的申请书。
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分和权限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本后,对其提交的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文书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是关于抵押合同要式性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书面的抵押合同,不仅担保的范围不好确定,甚至连是否设置抵押、以什么作抵押、抵押合同生效的日期都无法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抵押合同没有成立。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抵押担保的范围;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对当事人来说,合同就是法律。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具体、明确,才好履行。合同的性质不同,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