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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维修车辆留置权,维修车辆留置权的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56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维修车辆留置权

维修车辆留置权,是指车辆承修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占有托修方的车辆。根据《担保法》第88条规定,维修车辆留置权主要因为两个原因消灭:一是托修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

托修方留置维修车辆后,需要给托修方履行债务的期限,托修方在这一期限内支付了维修费用并负担留置期限的保管费,留置权随之消灭。二是托修方另行提供担保并被承修方接受。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其应付的维修费用,超过约定的期限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车辆。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维修车辆留置权的特征有哪些

维修车辆留置权有以下特征:

(1)托修方未支付应负担维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2)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维修费用。如果托修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承修方就无权留置维修的车辆。

(3)承修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在维修合同签订后,当托修方将车辆送给承修方维修时,承修方就开始占有该车辆,直到车辆修好交付给托修方为止;

(4)承修方留置的车辆必须是维修的汽车,而无权留置托修方其他车辆;

(5)承修人对留置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或实现;

维修车辆留置权是一种债权担保,其作用就是担保托修方支付维修费用,维护承修人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车辆留置权除了在车辆维修中承修方拥有外,车辆制造中的制造人和车辆保管中的保管人也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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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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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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