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留置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担保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2、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
3、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
4、 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
5、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二、留置权可善意取得吗
善意取得即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有对价,则第三人经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还无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但在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相关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由此,债权人善意取得他人财产,是可以取得留置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