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承揽人留置权
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第二,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为了保障承揽人收取报酬等权利,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赋予承揽人对工作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二、承揽人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留置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其一,留置财产的效力,即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对方的财产,并以此对抗对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其二,承揽人优先受偿的效力。承揽人行使留置该工作成果的权利继续占有留置物,在经过一个期间而对方仍没有偿付所欠的款项时,可依将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