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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61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相关行为的何种阶段有着不同认识,一般认为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的缔约过程中。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中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

合同成立后并未生效时,在合同成立至生效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并未生效,怎能产生对当事人实际的合同约束力呢?虽然,未产生合同上的效力,但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违反该约定义务属侵权行为负侵权责任,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缔约过失责任,总之这一阶段会产生缔约责任。由此,缔约过失责任现应发生于要约生效后至合同生效之前阶段。

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合同的订立过程,影响合同成立生效的因素很多,有些原因并不必然导致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结果。缔约过程中,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不论该合同成立或生效与否。

最重要的是理解订立合同的过程即缔约过程的重要内涵。当事人缔约目的最终是使合同生效,进而实现其期待利益。然而,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若合同成立之后还未生效,是否意味着合同订立过程还未结束,是等待合同重要任务成就或期限届至生效过程,也是履行批准、签证、登记等手续而使合同生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订立合同过程的继续。这是因为合同未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就不会获得期待利益,当事人缔约的最终目的就未实现。只有合同生效,其期待利益才可能变成现实的履行利益。因此,缔约的终结点是合同的生效,缔约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期待利益,至于能否实现期待利益,那是违约或守约的问题了,不再属于缔约问题。

因此,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类型范围包括合同不成立、成立、成立未生效时、生效、未生效、被撤销等一系列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整个缔约过程而言,从要约生效开始,以合同生效与否为终点,在此前凡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均适用。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损失,而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比如邮电、文印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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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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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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