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
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
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哪些
因混同属于法律事件,其成立仅以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为要件,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债权债务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发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因此,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一)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基本点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另外,因继承也可能发生混同。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此时也因发生主体的混同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