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经济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讲,解除合同因其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一方要求,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但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合同解除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3)因另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含义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关于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不一样,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的一种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346 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义务。在我国,学者们主要有下列观点:
(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
(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
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上能够恢复原状这个事实出发。只要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的且能够恢复原状的就应赋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