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经济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解除合同一般只是对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溯及到合同订立之时,双方当事人须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二、经济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方可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合同,是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某种经济利益而订立的,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这种利益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无法抗拒的外来强制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致使经济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时,义务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力争避兔或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由于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会使遵守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借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此,《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