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后合同义务的类型
(一)用人单位不当作为。用人单位对离职证明的记载或评价随意性极大,某些不恰当(非恶意)的记载或评价无疑对劳动者的再就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有的用人单位记载了劳动者与工作无关的不良生活习惯;有的则用“群众基础差”等模糊语言对劳动者进行主观评价;还有的操作失误、张冠李戴,待发现错误后直接涂改,导致新用人单位因涂改内容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印象。
(二)用人单位拒不作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尚未办理离职交接或在职期间有违纪、侵权行为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退工手续。一旦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将无法获得正当的社会保障。“拒不作为”成为用人单位报复劳动者跳槽、阻止劳动者再就业的“杀手锏”。
(三)用人单位侵害型作为。“基于管理需要,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后一般会函告全体职工及业务往来单位,以防止被辞退的劳动者实施侵权行为。”[3]这种正当行为一旦超越界限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合同义务纠纷如何处理
(一)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这与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区分的重要标准。
(二)后合同义务违反后所承担的责任性质,理论界尚无定论。
一种意见认为,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在合同领域中的特别表现形式,应适用或参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是一种违约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是合同责任的延伸和扩大,实质上是合同的违反,因此违反后合同义务可比照违反合同义务,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处理。
我们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它不是一种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虽然是原合同当事人消极不履行原合同残留义务的结果,但是它更体现国家的意志性,是合同终止后国家额外留给当事人的负担,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属于一种独立于违约和侵权责任以外的责任,即违反合同法定义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