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后合同义务纠纷应注意什么
此类纠纷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此项义务基本相同,但处理上应作以下区别:
1、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这与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区分的重要标准。
2、后合同义务违反后所承担的责任性质,理论界尚无定论。一种意见认为,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在合同领域中的特别表现形式,应适用或参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是一种违约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是合同责任的延伸和扩大,实质上是合同的违反,因此违反后合同义务可比照违反合同义务,产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处理。
我们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它不是一种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虽然是原合同当事人消极不履行原合同残留义务的结果,但是它更体现国家的意志性,是合同终止后国家额外留给当事人的负担,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属于一种独立于违约和侵权责任以外的责任,即违反合同法定义务责任。
二、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为后合同义务存在之前提。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若一方给相对方造成损害,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发生当事人期待的履行效果,当然也不会产生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可撤消合同被撤消后,视同自始无效,也不产生后合同义务。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获权利人追认之时,不产生有效的履行效果,也不产生后合同义务。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才会发生后合同义务。
2、有效合同须已相对终止。
《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而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相对终止是基于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当事人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中债务应理解为原给付义务与继给付义务两种情形,继给付义务包括以违约责任为内容的义务与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等义务。只有合同相对终止后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后合同义务也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绝对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3、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
(1)信赖利益的损害。按照过程合同理论,合同终止后的消亡阶段仍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势必会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德国汉堡法院认为因不可归责之事由而轮船灭失,轮船公司有通知乘客改乘之义务,若怠于通知则应赔偿乘客丧失改乘他船机会所生之损害。
(2)现实利益的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害)。大部分情形下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若不履行就会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现实损害,如商场购物者购物完毕走出商场时,若商场未尽保护义务因地太滑就会使购物者的人身受到直接损害等。
4、后合同义务须以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后合同义务须遵循诚信原则,且应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其内容。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形成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