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什么时候通知债务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务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对债权的受让人没有履行的义务。但是,新的债权人不能在起诉时通知债务人,起诉必须以通知后债务人拒绝向其履行为先决条件。
通知不能采取公告方式。目前很多银行的不良债权剥离之后,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偿接受,这些公司往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已接受原银行的一系列债权,列明债务人名称及债权数额。这一行为是否有效,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采取这种公告通知的形式,但是对仍在法定住所的债务人则应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以尽法定的通知义务。因公告形式、公告地点、公告时间等现在没有法律规定,人们对公告的法律效果容易产生分歧,而且相对人并无阅读公告的法定义务,故暂时不宜允许当事人自己以公告的方式来确定某种法律事实,否则会引起很大的混乱,且法院也无法律依据来确定当事人的公告有效与否。
二、转让债权的限制性规定
1、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2、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贷款债权,我国有政策性规定,要求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经审批后通过拍卖、招标形式进行处置。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才能对合同发表意见,但实务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人多不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受让无效主张的应予准许。
3、转让人不得为无权处分。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时,除非经权利人确认,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为善意也不应获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而设置的,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记可生信赖。债权本身并无形体,原则上也没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