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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9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此信赖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有利而对被代理人不利。

按通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其一,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此为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其二,相对人误认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且对此误认善意无过失,此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其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未将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很多学者认为如此规定不妥。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我们认为,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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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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