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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怎么认定恶意串通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520人  作者: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怎么认定合同订立时恶意串通行为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这不但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1、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违法性。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了非法利益这必要,只要有恶意串通,危及他人的利益故意就可以认定。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再是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非法行为而订立了合同。

3、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如在买卖合同中,故意抬高或压低货价以获取贿赂。当事人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就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无效合同的认定,除了在内容上有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外,当事人的资格也影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主体不合格,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忽略主体因素,内容再完备也只是空欢喜,因此主体资格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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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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