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的客体有哪些
提存的客体,即提存的标的,原则上应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及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均为可提存的客体。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以及提存费用过高的,提存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而提存其价金。该标的物有市场价者,法院也可以允许提存人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二、提存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二)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三)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四)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由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债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支付因提存所发生的保管 、公告和拍卖等费用,要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所有。为此,《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