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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提存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1277人  作者:宜昌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该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债务人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是指债权人死亡后,债务人不知道谁是债权人,或者数个继承人中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因此难以履行债务。行为能力欠缺者,其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未确定时,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其范围应当以有关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理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时,应当从严把握。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立法文件中有规定的才能适用这一条款关于提存的规定,应当特别注意这里的用语为“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例如,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请求提存担保物或者其代替物。

二、提存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宜昌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对提存机关的确定,这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显的规定。但是,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 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由此可知,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并不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根据各地的情形不同,当事人在进行提存前,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员,方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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