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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此文章帮助了80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承揽方的设备能力、条件、工艺水平,收(付)定金,预付款凭证,鉴定结论报告,交(付)定作物的凭证,价款或酬金依据和结算方法,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该法条中并未涉及到解除合同,因此,当承揽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定作人只能据此要求其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而不能解除合同。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非同一概念,因为解除合同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未涵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亦未包括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显然不可能将解除合同纳入至违约责任的范围。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当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定作人可以据此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定作人除了根据上述法条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是否还可以解除承揽合同?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等。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这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合同相关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故可涵盖《合同法》分则中的各类合同。具体到承揽合同中,当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出现九十四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时,定作人当然可以据此解除承揽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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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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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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