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质权可有广狭二义,广义上质押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和抵押,我国民法通则即未作区分(参见抵押部分第一目);狭义上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一定财产,债权人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即采狭义的质押定义(担保法63条)。我国的质押包括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但不动产之上不能成立质押。质权的特性如下:
(一)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其支配性体现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上,是为价值权。
(二)质权有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以准用于质押。
(三)质权有不可分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四)物上代位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二、动产质权应如何取得
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法律行为)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法律行为)取得。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取得。
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参见抵押部分第四目)。在我国,质押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质押合同以移转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担保法64条第2款),与抵押合同类似,这种做法没有科学区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混淆了债权和物权的生效要件。
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债权人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释86条)。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定书面合同(担保法64条第1款),不过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按照《合同法》3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仍然可以成立。
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
(二)动产质权的转让取得。动产质权作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自然可以转让。但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应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移转。
(三)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
(四)因继承而取得。此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系基于遗嘱人的处分意思表示而取得质权,故不属于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