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作为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的财产能否进行重复抵押
我们认为法律允许重复抵押。理由如下:
虽然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否定重复抵押,但根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重复抵押有效。同时,如果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否定重复抵押,则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是认可重复抵押的。该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更说明是允许已抵押的财产进行质押的。
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法,但因担保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冲突,且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对担保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本案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车辆质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