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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抵押,使用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财产可抵押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使用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使用抵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抵押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未能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使用抵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和登记主管部门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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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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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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