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订立时不应失去公平。目前,《劳动法》虽然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就使得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了合法的前提条件,因为在现在地法律体系中,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就是合法的。但是在订立违约条款时还应当注意不得违法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其次在履行有关的合同条款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钻法律空子。如有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违约金额超过了职工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工资总额,这事实上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条款。有的职工在用人单位花费了大量财力将其调入广州后,立即跳槽等。
由此又产生出第三个问题,即完善劳动法法律法规的问题。《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要求,如前面所述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合同法》中属于可撤销的条款,而在《劳动法》中根本就没有涉及。对于在履行劳动合同中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都影响了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