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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法律适用是怎样的,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吗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违约金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二、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吗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我们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所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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