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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分类有哪些,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能否并存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违约金的分类有哪些

违约金有两种:

第一种,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二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能否并存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所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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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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