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
(一)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三)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可以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
关于合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一)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二)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贷款债权,我国有政策性规定,要求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经审批后通过拍卖、招标形式进行处置。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才能对合同发表意见,但实务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人多不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受让无效主张的应予准许。当然,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行为没有瑕疵,对价的高低、有无不应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根据。即使受让人以低价获得全额债权也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观点认为对受让人应用平衡调节机制限制受让人的获益,认定转让部分有效,当受让人预期受偿超过一定比例时,需免除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偿付责任。在案例三中,债务人以对方支付对价低于自己曾向出让人提出的价格为由,主张转让无效,应认为无法律根据,不应获得支持。
(三)转让人不得为无权处分。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时,除非经权利人确认,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为善意也不应获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而设置的,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记可生信赖。债权本身并无形体,原则上也没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债权转让的客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哪些债权可为转让,另一是哪些债权不得转让。首先,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合同债权转让时要注意什么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理解合同债权的转让,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在实践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混淆债权的转让和物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以及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这在性质上是物权的转让,而非债权的转让,它们归根到底是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处分行为,虽然它们也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在这些转让行为中,不仅涉及合同法的问题,还涉及物权法的问题。物权法关于交付、登记等规定适用于此类转让行为。
(二)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尽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原合同债务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将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三)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权利的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将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在权利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取代了原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合同主体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权利,都不得因权利的转让而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否则,应当由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以及因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