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如何签订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承租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的期限、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当事人约定租赁,租赁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认为有必要继续租赁,应当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合同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对承租物的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承租物,致承租物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的出租物由何方承担维修责任,承担维修责任的一方应按期维修,因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维修义务而致出租物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时,租赁合同可以中止、终止、变更、解除。
二、违反租赁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因擅自拆、改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地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交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