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房屋出租人主要有如下义务:
(一)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二)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2、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怎么办
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
(一)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修缮之债。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