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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宁波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财产即为租赁物,租金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使用租赁物的代价。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房屋出租人主要有如下义务:

(一)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二)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2、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怎么办

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

(一)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修缮之债。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不履行修缮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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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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