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二、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就灭失吗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
这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质权是约定的抵押权,抵押物质物一旦灭失,抵押权、质权就灭失,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规定留置权灭失,可能会导致《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无法行使。 法律如此规定意味着抵押物、质物灭失,抵押权质权必须要行使,而留置物灭失,留置权人可以不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