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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义务有哪些,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就灭失吗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二、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就灭失吗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

这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质权是约定的抵押权,抵押物质物一旦灭失,抵押权、质权就灭失,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规定留置权灭失,可能会导致《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无法行使。 法律如此规定意味着抵押物、质物灭失,抵押权质权必须要行使,而留置物灭失,留置权人可以不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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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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