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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留置权不复存在。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留置权,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有哪些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2)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结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

但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误甲工厂对于其客户的义务履行,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结果不堪设想。此时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乙工厂接受的话就可以消灭留置权。甲工厂可以取回货物交付给客户,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可以获得货款,用来支付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转。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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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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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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