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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应如何适当行使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有哪些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积极条件:

(一)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约定,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暂时处于债权人的管理、支配之下,否则,合同即无法全面履行。

(三)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运输合同中,托运人须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

二、留置权应如何适当行使

留置权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经常被适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过程中。留置权的适用更方便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以及质押担保。因为留置权的适用是法定的而不是约定的,即其不需要事先订立担保合同,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现相应的情况时即可适用。

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适用留置担保方式。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使债权得以实现。

留置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属于法定担保,无需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适用。而实践中,不少单位和个人因对如何行使留置权把握不准,有时对本可适用留置的情形不敢轻易适用,错失良机;多数时候是在不符合适用留置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行使留置权,不但不能保障债权实现,反而因为错误地扣留了对方的财物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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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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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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