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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一)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二)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三)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四)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二、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效力

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人留置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其一,留置财产的效力,即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对方的财产,并以此对抗对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其二,承揽人优先受偿的效力。承揽人行使留置该工作成果的权利继续占有留置物,在经过一个期间而对方仍没有偿付所欠的款项时,可依将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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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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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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