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留置权如何行使
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只能对依合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实行留置,还不能立即进行变价。留置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已为通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宽限期未作约定的,在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将已经留置其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宽限期作出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担保法》第87条规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因此,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持续占有留置物为必要。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仅得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倘若债务人处置了留置物,如将留置物转让或者赠与给第三人,债权人不得对该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留置物。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只有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如果宽限期尚未届满,留置权人只能持续占有留置物,而不能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4、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二、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3、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