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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留置权应如何实现,合同留置权如何消灭

此文章帮助了214人  作者:天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同留置权应如何实现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给付应付款项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行为。依据担保物不可分原则,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即留置权实行的范围及于留置物的从物和留置物所生孳息,但从物须也为债权人所占有。

留置权所担保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留置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得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受偿范围的,应将剩余部分价款返还给债务人。

实现留置权前须留有一定期间并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在此期间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获得被留置财产的返还。此期间一般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依行业或地区习惯确定,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相应习惯时,应依民法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瑞士民法学者对其立法的解释,债权人未经通知而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的实现并不因而无效,但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此观点为学术界所普遍接受。

二、合同留置权如何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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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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