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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义务有哪些,如何理解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留置权人的义务包括:

(一)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二、如何理解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所谓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指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护和管理质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原物。

衡量质权人是否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以市场交易中一般社会观念所确认的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和诚意的人所尽到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妥善保管质物是质权人所负的一种民事义务,而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一般都要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当质权人不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对质物予以保管,以致有可能使质物灭失或受损,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出质人究竟要求质权人提存,还是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债务,均应由出质人自由选择,质权人不得干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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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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